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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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郑某为北京某高校博士生,在北京市昌平区一养生店办有会员卡。2024年4月,被告北京市公安局MTG分局的民警通知原告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以诱供等方式取得了原告的口供。2024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告认定2024年4月4日原告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养生店内以手淫的方式与陈某卖淫嫖娼,并对原告给予了3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原告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和处罚决定不服,认为没有进行嫖娼,《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委托瀛台律所邢立峰律师代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近日,MTG公安分局于近日做出了决定书,经内部监督审查,依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03 法院判决
邢立峰律师认为,从《询问笔录》的内容来看,原告拒绝了技师推销的卖淫项目,是在按摩过程中技师免费实施了具体行为,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嫖资,也没有证据显示支付了嫖资,所以,原告没有实施嫖娼行为,对《询问笔录》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其次,《询问笔录》和《辩认笔录》的内容不客观、不真实。会员卡充值时间发生在2023年12月,不是2024年4月,充值的内容是办会员,不是支付嫖资。
再次,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和被告的举证情况显示,陈某没有对原告进行辩认,而且原告在养生店接受按摩服务时,从来没有和技师说过自己的姓名,技师也没有和原告说过她的姓名,我方对案件的来源,对陈某的陈述客观性提出异议。最终,公安局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向法院撤诉。
本案代理律师邢立峰提醒大家:法律规定卖淫嫖娼违法应受处罚,律师支持公安机关加大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打击。但是不管是刑事犯罪还是治安违法,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类案件违法嫌疑人不敢申辩、不敢告诉家属、更不敢委托律师,是导致该案案件缺少监督、个别案件质量堪忧的原因。但无论如何都应尊重事实和法律,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审判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