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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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1年3月21日14时许,夏女士在北京市某区**大街*号****商场某品牌手机店内,盗窃该品牌*型号展示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于2021年4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取保候审;6月7日被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为减轻处罚,夏女士委托辩护人王正阳为其辩护。
近日,针对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决定不起诉盗窃罪一案作出决定,决定对夏女士不起诉。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03 处理结果
辩护人王正阳介入此案后,发现夏女士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被盗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律师王正阳认为夏女士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对夏女士作出不起诉决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王正阳的意见,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夏女士不起诉。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王正阳提醒大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免于起诉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等。很多人因一时贪念,走上犯罪道路,最终深陷囵圄。瀛台律师希望我们都能以案警醒自身,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远离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