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刑事诉讼案例】律师王正阳代理刑事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01  案件概述

张x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11月3日、11月11日在北京市昌平区物美超市xxx店,以未结账的方式,分别盗窃矿泉水1提、玉米油1桶、黄油1盒。因涉嫌盗窃罪,张x于2021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2月22日经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是,张x的家属委托律师王正阳为张x辩护人,争取检察院对张x不起诉。


近日,针对张x涉嫌盗窃一案,北京市xx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决定对张x 不起诉。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03  检察院决定

作为张x的辩护律师王正阳通过多次会见张x,向张x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认为张x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但鉴于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得到被害人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北京昌平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王正阳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王正阳提醒大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包括犯罪情节轻微、过了追诉期效、犯罪证据不足等。在此,提醒大家使用自助设备要遵守规范,切勿为了贪一时之利,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