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案例】律师邢立峰代理刑事诉讼案裁定撤销一审,发回原法院重审!
01 案件概述
刘x 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7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清水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3日执行逮捕,8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后又经过决定取保候审、执行取保候审等,于2022年6月27日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刘x不服一审判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邢立峰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法院重新审判。
近日,针对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x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法院重新审判。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03 法院裁定
律师邢立峰根据已有证据及调查的事实,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对部分事实查证不清,应予撤销,重新查证。最终,经审理采纳律师邢立峰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法院重新审判。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邢立峰提醒大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构成犯罪“改作他用”是前提条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表述为“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