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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樊厚坤律师: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x因生意周转,于2016年3月8日和16日两次向唐xx借款,唐xx依约分两次借出,每次100万元,将200万元打入郭x指定的银行账户,双方约定三个月后还款,借款利息为每月1%。之后,唐xx不断向郭x催要,郭x于2017年至2019年6月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整。双方于2019年8月4日协商并签署借条确认截止2019年8月4日郭x共欠唐xx本金140万元整,利息56万元整,并约定按本金140万元,月利息1%计算,每月最后一日支付给唐xx,从2019年9月30日开始支付。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郭x支付唐xx利息共计15.5万元。借款到期前后,唐xx多次催要,郭x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权益,唐xx委托律师樊厚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郭x向唐xx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及支付利息74.1万元,共214.1万元。



近日,针对唐xx与郭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郭x应支付唐xx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35.2万元,共175.2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郭x辩称,认可200万元借款事实,剩余140万元借款本金未还,但借款属于公司借款,实际用于公司经营,不属于其个人借款,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唐xx的诉请。


xx是S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郭x是Y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根据收集证据,律师樊厚坤指出,对于S公司于2016年3月分两笔向Y公司转款的行为,在2019年8月4日唐xx与郭x共同签字确认的借条明确记载为:唐xx于2016年3月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借给郭x两百万元整;综合郭x向唐xx陆续还款的事实及双方与前述公司的实际关系,应认定唐xx与郭x构成借款合同关系,唐xx已履行出借义务,郭x应依约负担还款责任。虽郭x辩称相关款项用于公司经营,但其具体使用款项用途并不构成其免除还款责任的有效抗辩。对于唐xx主张的还款金额,根据借条记载,对于唐xx主张郭x偿还本金140万元予以认可,对于唐xx主张的利息,其起始时间应为借条出具次日,并应扣除庭审查明的郭x自借条出具后的还款合计20.8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樊厚坤提醒大家:生活中,遇到借款用于生意周转的,需要双方明确资金性质,最好有书面协议,以防日后发生纠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