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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纠纷案】翟改英律师:行政诉讼案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01   案件概述


2015年,赖某某在尚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建设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在Y村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了一栋三层半钢筋缓凝土结构的房屋。L镇政府发现赖某某上述占地建房行为,于2021年4月16日对赖某某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于同年4月24日前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同年5月18日,L镇政府对赖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年6月7日,L镇政府依赖某某申请召开了听证会,对赖某某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同年6月22日,L镇政府认为原告未经审批占用土地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遂依据该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决定责令原告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5日拆除。

赖某某不服涉案处罚决定,向Q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0月11日,Q区政府作出涉案复议决定,维持了L镇政府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赖某某不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翟改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1、撤销涉案复议决定;2、撤销涉案处罚决定;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确认被告L镇政府于2021年6月22日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违法;二、撤销被告Q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03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被告L镇政府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二、被告Q区政府作出的涉案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在建设房屋时办理了相关用地、规划报建等手续,故L镇政府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中,涉案处罚决定的作出单位L镇政府并非征地机关,涉案房屋是否在征收范围,与原告未办理相关用地,规划报批手续的违法建房,两者并无关联。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L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先进行法制审核,故应当依法确认L镇政府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但保留效力。


关于争议焦点二,人民法院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并审查复议机关所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合法性。Q区政府未认真审慎审查L镇政府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其作出维持涉案处罚决定的涉案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翟改英提醒大家: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涉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当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不撤销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