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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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2日,Z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与S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咨询顾问协议》,主要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就被告指定的企业申报2020年B市文化企业房租通资金支持项目提供咨询服务、被告在收到涉案资助项目款后十个工作日内按该拨付资金的15%向原告支付咨询顾问费,如被告逾期应向原告另行支付应付款额日千分之五的利息。2020年11月30日,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却未依约支付咨询顾问费,经催要无果。
Z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杨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咨询顾问费176799.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7679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4日为8595.4元);3.律师费由被告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S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Z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咨询公司顾问费175849.9元;二、S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Z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两笔利息损失,第一笔以15412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计算;第二笔以21726.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计算;三、驳回Z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Z公司与S公司签订的《咨询顾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Z公司按约定为S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S公司亦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咨询顾问费,现S公司未按约定给付Z公司咨询顾问费,已经构成违约除承担继续给付的责任外,还要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Z公司主张的咨询顾问费数额,以审核确定为准,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对Z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应当按约定分别计算,过高要求同样不予支持;对Z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S公司的辩解,理由和证据均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杨璐的意见。
本案代理律师杨璐提醒大家: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