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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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至12月,被告人Q某某在其本人驾驶的汽车、本市F区酒店、被害人D某某的宿舍、本市F区乙酒店内,以伤害被害人D某某丈夫等理由为要挟,对被害人D某某进行胁迫,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Q某某于2020年12月25日被B市公安局F分局A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B市F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Q某某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被告一直做无罪辩护,被害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任郑芳到庭参加诉讼。某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Q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律师任郑芳指出,Q某某到案后供述前后反复,在其被宣布逮捕前的几次供述承认其追求D某某但遭到D某某拒绝,为了让D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而以撞D某某爱人的车、将偷拍D某某开房的照片公开相威胁,与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Q某某多次强奸D某某的事实。
经查,二人间的经济往来不过千数,且大部分用于Q某某为讨好D某某而发生的吃饭等日常消费,D某某并未因此获取大额经济利益,故D某某并非为了获取金钱利益、处于物质追求才同意跟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法院应依法判决被告人Q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多次胁迫被害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以处罚。最终法院采纳律师任郑芳意见。
本案在办案过程中,律师任郑芳克服了关键证据灭失、受害人遭威胁以及其他诸多不良因素的影响,不畏艰难,不惧挑战,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受害女性的合法权益。最终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正义被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本案代理律师任郑芳提醒大家:违背妇女意志,胁迫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犯罪,任何“以追求为名”,实施违法犯罪之事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当女性受到侵害后,一定要马上报警,特别是在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下,更应该及时报案,这样才能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现场的保护,现场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此外,可以证明对方实施了胁迫行为的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不要因为感到羞愧或难堪而早早删除,以致无法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