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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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陈某某因房屋位于WS市西山中寨片区棚户区(一期)改造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为了解房屋征收相关信息,2021年6月30日,郑某、陈某某向WS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名为中骏世界城项目相关文件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具体内容为:1.中骏世界城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申请文件、地形图、规划选扯论证报告等材料;2.中骏世界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3.中骏世界城项目的“一书两证及附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4.中骏世界城项目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建设立项批文、施工安全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等材料;5.世界城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
2021年7月1日,WS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郑某、陈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未予以答复。郑某、陈某某认为WS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21年8月30日向WS市人民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
2021年8月31日,WS市人民政府签收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1年9月4日制作了《WS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文政复决字[2021]第XX号)。2021年9月14日将《WS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文政复决字[2021]第XX号)送达郑某、陈某某。郑某、陈某某收到《WS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后,不服该决定书诉至法院。
另查明,WS市人民政府作出文市政房征补决字〔2021]11号和文市政房征补决字〔2021〕X号《WS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书》分别对郑某、陈某某两户的房屋进行征收,郑某、陈某某不服向WS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WS州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21年2月18日向WS市人民政府发出文政行复通字〔2021]第X号答复通知。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撤销被告WS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4日作出的文政复决字【2021】第XX号《WS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二、责令被告WS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郑某、陈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律师翟改英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是否为适格当事人以及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本案中,郑某、陈某某是WS市人民政府《WS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其系本案适格原告。WS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郑某、陈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到期不作出答复。其向WS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WS市人民政府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符合复议机关是被告的规定,WS市人民政府系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原告郑某、陈某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和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规定。
本案中,郑某、陈某某就其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向WS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WS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郑某、陈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到期不作出答复,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原告郑某、陈某某的两项复议申请不属于就同一事实作出的复议申请。WS市人民政府以两原告在申请复议前,已就同一事实向WS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为由,不受理两原告的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告郑某、陈某某诉请撤销WS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4日作出的《WS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文政复决字〔2021]第XX号,并责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成立。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翟改英的意见。
本案代理律师翟改英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予以受理,应受理而不受理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