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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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0年8月13日xx市相关部门作出《关于对韩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韩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复议也没有诉讼,征收补偿决定生效,xx市相关部门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韩某得知后,委托律师翟改英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了维护韩某的合法权益,律师翟改英特提出听证申请。经听证后,xx市相关部门自认为没有依据,自动撤销了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
近日,针对申请执行人xx市相关部门的申请强制执行韩某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某法院作出裁定:准予申请执行人xx市相关部门撤回对被执行人韩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03 最终裁决
鉴于案情复杂,通过书面审理不能全面梳理清楚案情事实,且本案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社会影响面比较大的案件,翟改英律师提出应组织召开听证会。
翟律师指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复议也没有诉讼,征收补偿决定生效,相关部门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北京瀛台律师认为该申请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主要理由如下:
一、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补偿事项有重大遗漏,违反公平补偿原则。
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没有对委托人涉案房屋内60平方米左右的空地院落进行补偿,根据2013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的规定,所以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应当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决定中,并没有针对委托人的空地院落进行补偿,显然违法了征收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二、没有对委托人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和认定,直接以极其低廉的价格进行补偿,显然征收补偿决定因缺乏事实依据而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据此可知,委托人有81.16平方米的房屋,虽然没有房屋产权证,但是属于合法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没有针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就直接以鉴定组鉴定的极其低廉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显然该征收补偿决定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评估公司选定不合法,被征收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可知,评估公司必须选择合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征收开始后,被征收人没有看到任何协商确定评估公司的公告,而是直接有征收人确定的评估公司进行了现场测量和评估,并且直接出具了征收补偿决定的评估报告,由于评估机构选定的不合法,被征收人的最基本的合理利益亦不能得到合法的保障。
四、因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据此可知,由于评估报告的选择不合法,遗漏重要补偿事项,对于未登记建筑没有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等诸多原因,使得征收部门的法律征收程序严重违法,同时使得公平补偿成为空谈,也违背了行政征收的目的和初衷,也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使委托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由于征收房屋直接影响到民生的大问题,需要对征收评估机构、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征询委托人意见,对整个征收程序进行合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尤其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必须对当事人进去全面沟通,真正了解委托人的基本要求,对于合法合理的要求有义务尽快给予妥善解决,只有真正化解委托人的合理诉求,这样委托人才能主动签订补偿协议,才能在司法执行申请风险矛盾多发领域真正的做到降低社会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悲剧事情发生。这样才能使得征收项目更快、更和谐的顺利完成。
经听证会后,相关部门认同翟改英律师的意见,自认为没有依据,自动撤销了对被执行人韩某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xx市相关部门撤回对被执行人韩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翟改英提醒大家:被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绝对不是拆迁维权的病危通知书!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最让被征收人闻风丧胆的就属司法强制执行了。这对于很多被征收人来说就像是病人被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几乎没有了回旋的余地。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在“裁执分离”的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有任何超越拆迁决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被征收人都可以针对此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对于接到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来说,一方面应当把握协商时机,从速与征收方展开协商沟通;另一方面则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在收到补偿决定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审查。一旦错过了对补偿决定提起程序的期限,则维权会变得难以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