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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薄文江、赵宇律师: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19年4月,沈某与陈某在河北省xx市xx区(*****机械租赁市场院内)签署了《叉车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当日,沈某向陈某实际交付了合同所约定的两辆叉车,交付后陈某一直占有、使用这两辆叉车。按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应每月向沈某支付租赁费用1.1万元,但实际上,陈某仅向沈某支付了1万元,剩余租赁费用并未支付。沈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并催促陈某支付其拖欠的租赁费用,但始终被拒,属严重违约行为。另外,沈某向陈某询问两辆叉车的停放地点,陈某也拒绝告知。后沈某经多方打听,找到了租赁给陈某的两辆叉车,车辆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非正常损耗或损失。


沈某认为,陈某拒绝履行租赁合同所约定的支付租赁费用的义务且拖欠周期长,及陈某未妥善保管或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出现了非正常损失或损耗等不当履行行为均属实质性违约。便委托律师薄文江、赵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沈某、陈某双方签署的《叉车租赁合同》;陈某向沈某完好无损返还其租赁的两辆叉车;陈某向沈某支付其拖欠的租赁费用26万元。



近日,针对沈某与陈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沈某与陈某签订的《叉车租赁合同》;陈某向沈某返还其租赁的两辆叉车;陈某向沈某支付租赁费用26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3   最终裁决


庭审中,陈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其是受他人所托代签的,属代办行为,该案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主张事实不实,主张损失无法律依据。


律师薄文江、赵宇指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沈某、陈某双方签订的《叉车租赁合同》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陈某虽辩称是为他人代签租赁合同,但在法定期限内未能举证证实其主张,对陈某的答辩意见,不予以支持。


陈某未及时足额向沈某支付车辆租金,应承担向沈某支付租金的义务。沈某计算租金为25个月,每月租金1.1万元,总租金未27.5万元。扣除陈某已支付租金1万元,及其交付的押金5000元,陈某仍应向沈某支付租金26万元。


对于陈某所租用的沈某所有的两辆叉车,目前存放于**工业区**公司三号门里边,陈某应协助沈某提取,如因沈某不配合或其他原因无法执行取得该两辆叉车,沈某可另行向陈某主张车辆损失。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薄文江、赵宇的意见,判决解除沈某与陈某签订的《叉车租赁合同》;陈某向沈某返还其租赁的两辆叉车;陈某向沈某支付租赁费用26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薄文江、赵宇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若未按约定的方法或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上述案例中,双方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