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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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岁的**省**市小伙程xx,通过网络求职,被**市一家网络公司录用,担任电话销售工作。工作37天后,程xx因所在公司涉嫌网络电信诈骗,程xx作为涉案人员也被警方刑事拘留。程xx家属委托律师付园园、王珊珊为程xx辩护。
近日,某公安机关决定对程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接受保证人的监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付园园、王珊珊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程xx,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通过网上调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程xx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便向办案机关递交了取保材料和相关数据材料。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付园园、王珊珊的意见并向公安机关建议对程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程xx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恢复了法定人身自由。
本案代理律师付园园、王珊珊提醒大家:构成诈骗罪,客观上必须有诈骗行为,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包括三个方面,即:行为人是否没有法律关系基础而恶意占有他人财物,是否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非法占有故意是否产生于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前。
在此类案件中,如果员工明知公司实施诈骗而积极参与诈骗的,则构成诈骗罪,属于诈骗罪共犯,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只是普通员工,没有参与,则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
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犯罪,人民法院义不容辞。但预防此类犯罪,还需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和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