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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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1年某日,于先生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赵女士,两人相谈甚欢便开始了网恋。在网上以男女朋友相称,但两人一直通过视频和微信联系,线下没有见过面。
在网恋交往过程中,赵女士时常给于先生赠送礼物或转账钱款,前前后后共给赵先生财物约30余万元。
后来,于先生认为和赵女士年龄相差过大,以双方不适合继续恋爱为由提出分手,并不再回复赵女士的微信。随后,赵女士以遭受诈骗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随后,于先生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先生家属便委托律师刘爱义、王珊珊为于先生辩护。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王珊珊、刘爱义的辩护意见并向公安机关建议对于先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于先生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恢复了法定人身自由。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3 取保候审
律师刘爱义、王珊珊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于先生,与当事人及案件侦办人员进行有效沟通,认为于先生未对赵女士虚构事实,也未隐瞒真相,且赵女士是自愿赠与钱财给于先生,并未构成诈骗行为,应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便向办案机关递交了申请,最终得以取保。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爱义、王珊珊提醒大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网恋以分手告终,但一方以恋爱为目而赠与的财物,不能当然的成为对对方实施诈骗的证据。
但是,每个人都应守好人生的道德底线,无论是财富还是其他利益,都要靠自己勤劳的双方去获得,遵法律、守诚信、讲道义。牢记每一笔不义之财或不当得利,都是有代价的,甚至将会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