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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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09年5月杨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驾驶证三个月,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1年6月20日,杨某醉酒后驾驶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xx区xx路xx桥西500米时,与王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刮蹭,后王某报警,杨某被当场抓获。经检验,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2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xx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杨某家属委托律师付园园为杨某辩护。
近日,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杨某家属在杨某被刑事拘留后,委托律师付园园为其辩护人。经了解详细情况,律师付园园认为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杨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
鉴于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事后杨某家属积极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且取得其谅解,可再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最后,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付园园的辩护意见,且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判决: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代理律师付园园提醒大家: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生活中,驾驶人因一次醉酒驾驶受到刑事处罚,其行为给自己和家人造成的法律成本、经济成本、时间成本都是无法估量的。行车无小事,酒驾不可取,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