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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案】郭萌、赵宇律师:借贷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xx与毛x是朋友关系,20198月,毛x因与戴xHN公司拍摄电影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提出向张xx借款并直接汇到HN公司账户,张xx201987日通过**银行向HN公司账户转账汇款59万元整。后张xx多次向毛x、戴x索要欠款,双方均推脱不予偿还,张xx索要款项无门,无奈委托律师郭萌、赵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毛x、戴x给付张xx借款本金59万元及利息。

近日,针对张xx与毛x、戴xHN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HN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毛x、戴x应向张xx偿还借款本金59万元及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毛x辩称,不同意张xx诉讼请求,我没有向张xx借款,不同意偿还,借款事宜我是知情的,戴x和我说影片后期需要59万元,我已经把影片所需费用支付给HN公司,影片拍摄完之后戴x和我说需要59万元,当时没钱,戴x问我身边有没有朋友有钱,她要借钱,之后我联系的张xx,把借款事实和张xx说清楚后,张xx同意借款给戴x。戴x承诺给张xx打借条、收条,张xx知道这件事,我就是牵线搭桥的,之后的借款事宜并不清楚。


x辩称,前期拍摄影片预算里有后期制作的预算,前期拍摄预算已经超支,毛x和张xx借了59万元,张xx后来一直找毛x和我要钱,我不认识张xx,也没管他借过钱。


律师郭萌、赵宇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中,是毛x打电话向张xx借款,虽其主张当时告知张xx由戴x出具借条,但在戴x并未向张xx出具借条的情形下,应认为张xx可以向与其形成借贷合意的毛x主张偿还借款。毛x主张款项用于影片后期制作,与其投资的前期拍摄无关,但其借款的用途与张xx无关。


根据戴x与张xx的短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戴x对于借款并未否认,只是因为没有钱,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应认为戴x对于借款进行了追认,也应当向张xx承担偿还责任。关于借款利息,双方对于借款利息并未作出约定,张xx主张自法院受理其诉讼之日起计算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郭萌、赵宇的意见,判决毛x、戴x应向张xx偿还借款本金59万元及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郭萌赵宇提醒大家:亲朋好友间相互借款时常发生,对困难之人伸出援手,值得赞扬,但借款也需注意一些事项,否则日后主张权利困难重重。不论是亲戚还是朋友,借款时都应出具借条,在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后,一定要收回借条或让债权人出具收据,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借款和还款,留好凭证,避免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