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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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决定不起诉盗窃罪一案作出决定,决定对夏女士不起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 处理结果
辩护人王正阳介入此案后,发现夏女士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等。很多人因一时贪念,走上犯罪道路,最终深陷囵圄。瀛台律师希望我们都能以案警醒自身,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远离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