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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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19年12月6日、12月10日、12月18日、12月20日、12月22日、12月27日,马某、朱某、郭某先后进入×市××区软件园办公楼及×市某物业公司服务处,爬窗进入一楼的机房内,将该公司放置在机房的“××”牌电缆线外壳剥去,取出里面的铜丝,再将铜丝卖给×市××区某清洁楼旁废品回收站。三人将卖铜丝所得钱款平分,用于个人花销。经对现场被盗电缆线外壳长度进行测量,长度为266米。经鉴定,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万元。
2020年1月,公安机关在×市××区将马某抓获,在马某的带领下,次日又将朱某抓获。在朱某的带领下,公安机关于当日将郭某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三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公私财物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朱某委托律师任郑芳为其辩护,请求法院为自己犯下的罪行减轻处罚。
近日,针对朱某涉嫌盗窃的刑事案件,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 法院最终认为
证据证明朱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律师任郑芳提出,此案的赃物鉴定与当事人陈述的赃物型号有出入,经过三次鉴定后涉案赃物数额均不相同。此外,朱某能如实交代犯盗窃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将赃款已退赔给了单位取得其谅解,并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有立功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任郑芳的辩护意见,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任郑芳提醒大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数额在定罪和适用量刑幅度方面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不是定罪量刑的惟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使用非法、不正当手段获得财物,否则等待的将是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