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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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0年8月8日18时,彭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商场斜对面盗窃了王某停放的××牌三轮车1辆。
经鉴定,彭某所盗取的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750元。同年9月10日,彭某被民警传唤到案。经审理认为,彭某曾因盗窃、殴打他人、妨碍公务等被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涉嫌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随后,彭某委托律师王正阳、王珊珊为其辩护。
近日,针对彭某涉嫌盗窃刑事案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 法院最终认为
证据证明彭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彭某曾因盗窃、殴打他人、妨碍公务等多次被行政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庭审中,彭某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作为彭某的辩护律师王正阳、王珊珊提出,鉴于彭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彭某曾对社会有所作为、有所贡献,应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王正阳、王珊珊的辩护意见,彭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王正阳、王珊珊提醒大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据统计,在法院办理盗取案件中,因偷盗电动车被抓获刑的占一半之多。
生活中,骑电动车外出办事,最好妥善寄存车辆,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方,以免因一时大意造成财产损失。
此外,面对他人之物,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心生不法求财的意图,不义之财附灾难,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