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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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张某某将自己的房屋进行出租,与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提前退租并支付了违约金。但合同解除后,并未搬走,仍占用该房屋。张某某向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索要退租后房屋的占用费,遭拒绝。便委托侯军奎律师起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于七日内向张某某支付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6月14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45000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3 法院最终认为
张某某与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因疫情影响并未搬离,仍占用该房屋,并未按合同支付相应费用,已经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瀛台律所合伙人、主任律师侯军奎提醒大家: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所以,解除合同后,应立即搬走,不要仍占用房屋且不支付费用。
生活中如果房屋出租人遇到这种状况,应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