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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案】王正阳律师:房屋租赁合同案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01  案件概述


2017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镇X路一栋楼租给A公司,租赁期限为六年,年租金为468万元。后A公司因故未支付占有使用费,B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本案一审判决A公司需承担80%的房租。A公司不服,便委托律师王正阳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原因为B公司无法提供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导致其无法经营,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近日,针对A公司与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发回原院重审。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03   法院最终认为


一审中,A公司认为B公司向其提供的房屋不具备商业经营条件,所以不存在占有使用费给付事宜。B公司认为A公司应按租赁合同履行义务,向其支付占有使用费。最终,一审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80%的房租。


A公司不服,委托律师王正阳上诉至法院。二审中,通过收集证据发现B公司无法提供房产证,无法协助A公司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的,导致A公司不能正常开展经营,已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律师王正阳指出,鉴于本案件焦点复杂,由于该房屋的产权经一审法院调查为未取得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所以导致合同无效。此外,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还涉及第三方中介公司的过失,过失承担的比例问题应进一步作出审查。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王正阳的意见,支持A公司的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发回原院重审,且A公司无需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律师王正阳为当事人挽回损失数百万元,案件获得重大逆转。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王正阳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租赁物权属有争议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上述案件中,承租人发现出租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虚假的,导致承租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无法经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生活中,租赁房屋时,我们应通过查看租赁房屋所有权证或向权威机构查询等方式,确认房屋性质、房屋面积等基本情况,再进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免导致自身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