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居住权人亡故后居住权消灭,不得遗赠他人,瀛台律师代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受遗赠人返还房屋给产权人

01  案件概述

马某某系马某甲与张某某之子,1997年马某甲与张某某离婚。2012年1月6日,张某某与丰台区某村委会、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马某甲虽在安置人口中,但是他放弃安置房产,只要求现金补偿20万,该现金补偿已于2012年4月9日被马某甲领取并书写领取凭证。至此,马某甲放弃其他拆迁安置利益,属于马某甲的安置房屋份额由马某某取得,后马某某获得房屋产权,并给马某甲在此房屋上设置了居住权。

   马某甲于2020年12月30日死亡,扶养人贺某某(被告)在遗赠人马某甲去世后即受领涉案房屋及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22年做出判决,认定马某甲去世后,居住权主体丧失,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或遗赠。被告贺某某无权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应立即腾退并支付使用费。

    但被告贺某某不顾马某甲对涉案房屋无处分权的实际情况以其与马某甲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为由,强行占用涉案房屋居住,严重侵害了原告马某某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马某某遂委托瀛台律师代理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搬离案涉房屋。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从所占用的北京市丰台区某号房屋中搬出,逾期按7000元/月支付占有使用费至腾退搬出之日止。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03  法院判决

本案庭审中,瀛台律师和当事人出庭,并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房,按照当地安置政策马某甲仅享有46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故涉案房屋的面积实际大于马某甲可享有的安置面积,该房屋中含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在其去世后,该权利主体自然丧失。而居住使用权并不能作为其有形的遗产进行继承或遗赠。被告贺某某依据《遗赠扶养协议》要求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缺乏依据。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就消灭了,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老人的子女依据遗嘱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在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之后,就可以自由处分房屋了。除了居住权人去世外,住宅灭失,也会导致居住权消灭,比如遇房屋拆迁、腾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