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 070 5618
座机:010-8639 3456
投诉:131 2116 181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01 案件概述
罗女士与沈先生于2019年4月13日签订《F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位于F市D区X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出租给沈先生。租赁期限为一年,费用项目及金额:租金标准15000元/月,房屋押金15000元。钥匙押金100元,电费100元;预交水费420元,垃圾处理费365元,网费600元,公用电费365元,维修费400元,洗衣机费365元。合同签订后,沈先生向罗女士支付合同约定金额15000元,罗女士免除其中115元,后沈先生通过租房平台向罗女士分两次支付15000元,包括房租共计30000元。
后来,沈先生看到房屋外被X街道办事处贴上了《搬出告知书》且停电,故沈先生与罗女士联系后,罗女士告知沈先生房屋已经不能居住,应按《搬出告知书》尽快搬出。沈先生于2019年6月11日便搬离房屋,就已支付的房屋押金同罗女士多次协商,罗女士拒绝返还剩余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罗女士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沈先生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刘检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沈先生与罗女士签订的《F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11日解除;依法判令罗女士向沈先生返还房屋租金15000元、房屋押金15000元、钥匙押金100元、电费300元、公用电费365元、水费420元、网费600元、洗衣机费365元、垃圾处理费365元、维修费400元;依法判令罗女士向沈先生支付违约金6000元。
近日,针对沈先生与罗女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沈先生与罗女士签订的《X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11日解除;罗女士退还沈先生房屋租金、押金、钥匙押金、电费、公用电费、水费、网费、洗衣机费、垃圾处理费、维修费,共计30170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罗女士同意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刘检玲认为,沈先生与罗女士签订的《X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沈先生、罗女士均应明知商业用房用于居住存在着安全隐患。X街道办事处张贴《搬出告知书》之后,沈先生、罗女士之间的租赁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沈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应予准许。沈先生主张罗女士退还押金和钥匙押金,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对租金、电费、公用电费、水费、网费、洗衣机费、垃圾处理费、维修费的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刘检玲的意见,沈先生与罗女士签订的《X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11日解除;罗女士退还沈先生房屋租金、押金、钥匙押金、电费、公用电费、水费、网费、洗衣机费、垃圾处理费、维修费,共计30170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检玲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债务人应学会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债务人的迟延履行应及时进行催告,合同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日后造成对自身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