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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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18年3月10日,冯女士、RS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RS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冯女士购买RS公司开发的位于X市X镇X温泉城***号住宅楼套,建筑面积69.65平方米,单价1.1189万元/平方米,共计77.93万元。RS公司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偿协议》,约定因有关政策、法规的变动或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为,导致延期交房的,RS公司不用承担违约金。
冯女士向RS公司支付地下室款8990元、购楼定金23.93万元、车位定金2万元,RS公司向冯女士出具了相应的收据。同时,冯女士向X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团购服务费1.5万元,向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参团费4.5万元,两公司均向冯女士开具相应收据。冯女士随后分两次向RS公司支付楼款31万元、23万元,RS公司均向冯女士开具了相应收据。至此,冯女士将全部价款77.9万元支付完毕,但RS公司并未依约交付商品房。
冯女士便委托律师林涛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冯女士、RS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要求RS公司退还冯女士购房款78.83万元;RS公司退还冯女士车位定金2万元;RS公司退还冯女士团购费4.5万元。
近日,针对冯女士与RS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RS公司向冯女士退还购房款78.83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03 法院最终认为
RS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庭审中,冯女士提交了相关证据。
律师林涛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冯女士与RS公司已就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协议,且RS已承诺退款给冯女士。因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合同解除后,房屋归RS公司所有,RS公司应返还冯女士购房款,故冯女士要求RS公司返还购房款78.83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林涛的意见,RS公司向冯女士退还购房款78.83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林涛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应收据,提高警惕,避免日后引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