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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案】徐宪杰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获得房款143万元!!

01 案件概述


袁某、蔡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二人,袁甲、袁乙。袁乙是袁甲的妹妹。北京市C区X房屋是袁某、蔡某二人的共同财产。2018年袁某去世,为继承分割房产,袁甲提议将C区X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出售,然后支付袁乙应继承份额的对应款项。一家人做了继承公证,当日袁甲给袁乙出具承诺书。之后,房子过户至袁甲名下,并已出售,但袁甲却违反承诺。袁乙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便委托律师徐宪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袁甲向其支付北京市C区X房屋三分之一份额的财产150万元。



近日,针对袁甲与袁乙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袁甲应给付袁乙143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袁甲不同意袁乙的诉讼请求,辩称袁乙已经放弃对父亲房产的继承权,有公证书为证。另外,袁甲与母亲签订了《房屋交换协议》,用C区X房屋与其名下的XX街房屋进行交换,母亲同意将C区X房屋出售。针对袁甲的诉讼请求,袁乙辩称,袁甲在取得公证后,将该房屋进行出售,其主张售房款为436万,而袁甲举出的备案合同中显示房屋成交价为279万元,其举出的成交合同中显示房屋的成交价为341万元(袁甲净得价)。


律师徐宪杰在庭审中指出,袁甲给袁乙出具的字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袁乙在公证书中表示自愿放弃继承父亲所遗留的房产份额,但此举是为了配合袁甲办理公证、顺利出售房屋所为,且袁乙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之前已和袁甲有过约定,也得到袁甲同意,因此袁甲应履行承诺。袁乙对袁某所遗留的上述不动产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份额。现该房屋已由袁甲以436万元的价格出售,故袁甲应给付袁乙三分之一份额对应的售房款。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徐宪杰的意见,袁甲应给付袁乙143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遵循诚信原则。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在做房屋公证前与他人约定,房屋出售后,将给付相应的售房款。


房屋出售后,当事人未履行约定,显然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生活中,遇到类似上述案件中的情形,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