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房屋行政赔偿案】律师郭萌代理行政赔偿案胜诉!帮当事人要回113万元赔偿费
01  案件概述

2009年xx县实施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王x的案涉房屋位于xx县东关街路南,系在其宅基地上沿街建设,在旧城改造范围内。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xx住建局)对王x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王x提起行政诉讼后,该局作出《关于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决定》。然而2017年8月10日上午,xx住建局、xx县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街道办)、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xx综执局)共同实施了对王x合法所有的房屋强制拆除活动,为此王x依法提起诉讼。2018年12月24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定xx住建局、xx街道办、xx综执局于2017年8月10日参与实施对王x合法所有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xx住建局、xx街道办、xx综执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6月28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王x合法所有的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被xx住建局、xx街道办、xx综执局占用及强制拆除的违法行为,导致王x屋内装修设施以及财产物品遭到破坏,蒙受巨大损失,共计439.15万元。因此,王x委托律师郭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xx住建局、xx街道办、xx综执局连带赔偿占用强制拆除王x合法所有土地、房屋以及损坏设施财物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39.15万元。


近日,针对王x要求xx住建局、xx街道办、xx综执局行政赔偿一案,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xx住建局、xx街道办、xx综执局向王x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3.34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项、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第(八)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住建局、xx街道办、xx综执局辩称,王x被拆除的是违章建筑。在拆除前,已向其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在其拒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强拆,如果王x有损失的话,也应当自负。我们拆除违建行为,并没有给王x造成损失,王x所诉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律师郭萌指出,房屋拆除前,xx县相关征收部门委托H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包括王x在内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及相关附属物进行了清点测量,并制作了房屋拆迁现场调查表,王x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xx住建局、xx街道办、xx综执局已尽到举证责任,对于赔偿财产项目,应以该调查表所载明的财产项目进行赔偿。




一、对房屋的损失应分两部分进行赔偿。

王x的房屋建设于自己宅院的集体土地上,未取得城市房屋所有权证,对于房屋拆迁现场调查表载明的面积为“楼房一层,3.5×(9.22+0.4)、楼房二层,3.5×(9.22+04)”,即合计67.34平方米的沿街房,因拆迁时其他被拆迁户选择置换方式安置时,相关部门提供的是城市商业用房,xx住建局、xx街道办、xx综执局在鉴定申请中同意按照城市商用楼房、按王x确定的2021年6月21日作为评估时点,共同选择了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对该二层沿街楼房作出的评估价值为766127元,因此,xx住建局、xx街道办、xx综执局应按此价值数额进行赔偿。

对于房屋现场调查表中的“二层复合板(房)5.73×3.5、铝合金(房)1.5×3.5、房屋一层5.73×3.5、复合板(房)2.9×7.5”,因材质用途等原因,xx住建局、xx街道办、xx综执局在鉴定申请中同意按照城市住宅房屋、按王x确定的2021年6月21日作为评估时点,共同选择了上述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对该部分房屋作出的评估价值为357615元,因此,xx住建局、xx街道办、xx综执局应按此价值数额进行赔偿。

二、对造成的经营损失进行赔偿

2013 年 9 月 5 日, xx县征地部门制定的东关大街旧城改造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对合法宅基地内自有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已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补助费按拆除房屋合法标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本案中,xx住建局、xx街道办、xx综执局同意按该标准对王x的67.34 m²的沿街商用楼房给予6734 元的一次性有补偿,应予以支持。

三、对搬迁费进行赔偿

对合法的标准建筑面积一次性搬家的按每平方米4元予以补偿,无论王x的涉案楼房的用途和质量如何,均存在搬迁的问题,因此,对王x现场调查表中的各类房屋面积共计134.45平方米,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搬迁费537.8元,xx住建局、xx街道办、xx综执局应予补偿。

四、对安置补助费和交通费进行赔偿

xx住建局、xx街道办、xx综执局参照上述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同意按每月600元安置补助费和200元交通费,补偿3个月共计2400元,予以支持。

综上,xx住建局、xx街道办、xx综执局应赔偿王x两类房屋价值共计1123742元、停产停业损失6734元、搬迁费537.8元、安置补助费和交通费2400元,共计1133413.8元。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郭萌的意见,作出判决:xx住建局、xx街道办、xx综执局向王x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33413.8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郭萌提醒大家: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征收方应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