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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案】葛秀全、吕莉莉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19年5月21日,申请人朱某某与WSTKJ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申请人购买顺义区南法信镇焦各庄村东5#商务办公楼第5层XXX号房屋。后申请人与北京伟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伟特公司,仲裁庭注)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称《预售合同》)及相关合同,约定房屋套内总价款877217元(人民币,下同)。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本案合同,申请人支付14000元咨询服务费,被申请人出具了咨询服务费收据。《预售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但该房屋至今无法交房。


2021年8月18日,申请人将与本案相关的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签署的合同,退还收取申请人的款项。因本案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故请依法裁决。


申请人请求裁决:1.解除本案合同;2.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咨询服务费1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退清所有费用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8月S中,421日为12127.5元);3.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支付。



某仲裁庭经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已解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咨询服务费140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计算至2021年8月21日的利息12127.5元,并继续向申请人支付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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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日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日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03   仲裁决定


律师葛秀全、吕莉莉认为,本案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退还咨询服务费及利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提供过任何咨询服务,应当将该笔购房款退还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费系购房款的一部分,亦不能证明双方签署本案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本案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购买案涉房屋相关的咨询服务,但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购房过程中的一系列咨询服务活动系由被申请人实际完成。


被申请人的销售人员王某虽出具了情况说明,但未能出庭作证,被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申请人的销售人员王某等销售人员是其单位员工。现被申请人仅以公司与伟特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就主张其履行了本案合同约定的全部居间服务内容,依据不足。故应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实际履行本案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葛秀全、吕莉莉提醒大家: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仅以买卖双方成功签订了买卖合同,而未实际履行服务义务的无权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