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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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连**某天下班回家,开门发现家里地板到处都是水,天棚、墙壁还在不停的淌水,给楼上打电话,对方关机,然后就去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打电话也打不通,看完连**家被淹的视频,让其先找个旅店住下,次日再去社区问下。
次日,连**到社区才得知是楼上住户主水管破裂,造成家被淹,导致不能居住。后查明是**市供水有限公司的责任,经过多天整理,连**家被水淹造成的损失与**市供水有限公司未达成协议,致使调解不成。连**便委托瀛台律师将**市供水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市供水有限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
近日,针对连**与**市供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市供水有限公司向连**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六)、(八)项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八)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市供水有限公司辩称,跑水事实存在,连**居住房屋的供水管线管理责任已提交供水集团,对跑水的客观真实损失进行赔偿。连**的陈述与工作人员区勘查现场后的损失情况,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故双方没达成调解。
瀛台律师指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后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市供水有限公司的设置在连**房屋楼上的供水主管线因漏水,渗漏到连**房屋内,使连**室内装修物、家具、衣物等物品不同程度受到过水、浸泡,给连**造成损失的损害后果。**市供水有限公司作为该供水主管线的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连**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连**合理损失的全部。
最终,经审理认同瀛台律师的意见,判决:**市供水有限公司向连**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相邻关系是指互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