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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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16年8月,袁某在城里买房子,向胡某借了150万元,两人于9月份签订借据,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10月。借据中明确载明全部现金已经收到,无利息。
到期后,袁某未按照约定偿还胡某欠款,全部欠款均未予偿还。胡某认为袁某的行为属于违约,多次催款未果。便委托律师曹雪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袁某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
近日,针对胡某与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袁某应偿还胡某借款本金142.5万元及逾期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袁某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出于无奈才出具的借据。胡某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借据、银行转账记录、短信记录及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袁某对胡某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通过胡某提交的银行及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显示,2015年7月,胡某向袁某银行账号为×××2839的银行卡陆续打了90万元。2015年10月份,胡某又通过其账号名为136×××的支付宝账号向袁某转了50.75万元。
袁某向法院又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2016年4月袁某向胡某转账20万元,该20万元款项的转账日期早于借据出具之日,不应视为胡某在上述借贷关系中对胡某的还款行为。2016年9月-2017年1月,袁某向胡某陆续转了7.5万元。
律师曹雪梅认为双方当事人基于朋友互相之间存在多笔款项往来,胡某提供的袁某签名确认的借据,应视为双方对借款事项的最终确认,在袁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借据系非法取得的情况下,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袁某未按借据承诺的还款期限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仅归还部分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经核算,袁某尚欠借款本金为142.5万元。现胡某要求袁某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曹雪梅的辩护意见,判决袁某应偿还胡某借款本金142.5万元及逾期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曹雪梅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若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生活中,出借人应提高自己的法律维权意识,在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出借人就可通过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欠款,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