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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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通过网络相识。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拆借资金,款项交付方式复杂,包含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亲友代为转账及现金交付等多种形式,累计借款金额50万元。
借款发生后,被告长期拖延未还款。双方于2024年1月20日在漷县镇派出所对账,被告亲笔出具《借条》,对2018至2019年多笔零散借款、多种交付方式汇总确认,明确借款总额50万元。后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委托瀛台律所王岩律师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全额还款及逾期利息。本案难点在于借款周期久、款项零散、交付形式多样,部分为现金交付,取证难度极大。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1.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2. 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28日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3.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4.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 民间借贷无约定利息、无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主张自立案之日起按当期LPR计算资金占用逾期利息。

03 法院判决
原告方及代理律师王岩:案涉50万元借款真实合法,是双方多年多笔资金往来的汇总结算结果。原告已提交完整证据链,包含历年多笔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亲友代付证明,以及双方在派出所对账后被告亲笔签署的汇总借条。该借条是被告对全部借款事实、借款金额、交付方式的最终自认确认。被告长期拖欠款项,已构成违约,应当全额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依法承担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认可转账借款事实及借条真实性,但对借款细节提出异议,主张双方资金往来仅存在转账,不存在现金借款,否认现金交付的部分款项;同时辩称此前少量零星转账属于朋友间赠与,并非还款,试图否定部分借款事实,缩减还款金额。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结合全案证据作出如下关键认定:1. 2024年1月20日《借条》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出具场景为派出所对账核实后形成,客观性、真实性极高,属于直接债权凭证,合法有效。2. 该借条已明确载明借款包含多笔转账及现金交付,被告亲笔签字确认,现其单方否认现金借款事实,无任何相反证据推翻书面借条内容,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 双方原始借款发生时未约定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主张的前期固定利息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长期拖欠款项,确实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依法可自立案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王岩: 本案是民间借贷中“多年零散借款、事后汇总补条”的典型胜诉案例,极具普法参考意义。很多当事人借款交易不规范,多年间多笔出借、转账与现金混用、无实时借条,极易导致后续维权无门。
案件核心关键在于抓住案件突破口:事后对账借条的司法效力优先。双方在派出所见证下对账签署的汇总借条,是对过往全部借款事实的最终结算与自认,法律效力远高于单方口头辩解。被告仅凭口头否认现金借款,无转账记录、无相反凭证、无对账异议记录,完全无法推翻书面债权凭证的效力。
同时律师精准把控利息裁判规则:自然人民间借贷未书面约定利息,无权主张过往多年利息,但可依法主张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通过本案可明确:零散、无规范凭证的多年借款,只要完成事后对账+书面确认+辅助流水佐证,即可形成完整证据链,合法追回全部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