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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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蔡某为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装饰公司)董事长,于2018年6月因生产经营向徐某请求借款,6月底,徐某开始使用妻子李某的账户向刘某汇款71万元,由刘某转付给蔡某。同年7月,徐某又通过儿子蔡某威账户直接向蔡某出借款项6万元。
2018年8月,徐某与蔡某、某装饰公司共同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分两期还清借款及利息,如蔡某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某装饰公司对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一期还款期限已到,蔡某与某装饰公司均未还款,徐某多次催告未果。
徐某便委托律师陈彦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蔡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77万元及利息21万元,共98万元;某装饰公司对蔡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近日,针对徐某与蔡某、某装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蔡某应偿还徐某借款本金77万元及利息21万元,共98万元;某装饰公司应对蔡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蔡某追偿。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徐某委托律师陈彦池围绕提出诉讼请求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还款承诺书两份、北京农商银行客户回单、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凭证、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境内汇款电子回单及证人刘某作出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蔡某多次向徐某借款到期未还。
律师陈彦池认为徐某与蔡某、某装饰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徐某作为贷款方已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蔡某作为借款方亦应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现该笔贷款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蔡某拖欠徐某借款本金77万元至今未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立即将尚欠借款本金偿还给徐某,及借款本金77万元应支付的利息21万。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陈彦池的意见,蔡某应偿还徐某借款本金77万元及应支付的利息;某装饰公司对蔡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也应向蔡某追偿。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瀛台律所陈彦池律师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如借款人未及时偿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返还。
如果借款人还未按时偿还,这时就应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正当途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另外,为他人担保需谨慎。切勿碍于情面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否则自身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