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 070 5618
座机:010-8639 3456
投诉:131 2116 181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01 案件概述
2018年10月,郑先生的朋友朱先生因母亲生病,向郑先生借了12万元现金。事后郑先生多次催朱先生还款,朱先生以多种理由推脱。2019年7月,郑先生让朱先生补写了一张借条,写清了双方的借款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但还款日期过后,朱先生仍未依法还款,郑先生认为朱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便委托韩广东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朱先生支付郑先生借款12万元及相应利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朱先生十日内应向原告郑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 2019 年 10 月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还应向郑先生支付律师费用15000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03 法院最终认为
郑先生与朱先生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根据郑先生提交的借条、银行业务凭证、视频光盘及郑先生的庭审陈述,郑先生向朱先生出借的12万元,朱先生未依约还本付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瀛台律所合伙人、主任律师韩广东建议大家:合同法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所以,借钱给别人时,记得保留资金出借凭证,如借条。
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朋友借钱的情况,如果未按约定还款,应与朋友进行协调,协调不成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委托专业律师,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