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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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凌某在某工厂工作,午休期间,从餐厅在回宿舍的路上突然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不幸逝世。医院诊断凌某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家属请求工厂对其父亲的死亡办理工亡赔偿事宜,并委托刘松律师处理该工亡事故的赔偿问题。刘松律师了解具体情况后,立即与其明确本次事故解决的具体流程及赔偿方案。
首先启动与工伤认定部门的沟通工作,经过多次沟通,工伤认定部门进行了细致调查和谨慎抉择后,最终认定凌某为工亡。
认定工亡后,刘松律师代表家属与单位沟通赔偿金额,经过不断地面谈和电话沟通,确认事件发生过程的各个细节,与单位之间进行反复协调,本案历时4个多月,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赔付80余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03 达成和解的关键
本案发生突然,线索隐蔽,程序较为繁琐。前期对当事人进行工亡认定有较大难度,但这也是本案的关键所在,需要律师具备强大责任心的基础上,收集大量细节证据,进行多次有效沟通,才能争取到工亡认定部门“确认为工亡”的结果。
此外,律师与用人单位双方的诚意和多次有效沟通,也是促成此次案件能够没有走诉讼程序,以和解结束的重要因素。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松提醒大家:在法律这座天平秤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它的不偏不倚肩负着公平和平的重任。而律师的职责,则是通过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去维护、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应在竭尽所能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本着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角度出发,多做思想工作,努力促成和解,将双方矛盾冲突降到最低限度,这样既能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办案效率,还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通常,最大的“赢”不是“胜”而是“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