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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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陈某、黄某、杨某三人系大学同学。毕业后,因生意资金周转原因,黄某、杨某向陈某借了260万元。
2018年8月8日,三人在北京市某区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截止至本合同签订之日,陈某向黄某、杨某出借借款金额总计260万元;借款利息以自收到借款之日起,按实际借款金融为基数、月利率3%为标准计算;还款期限至2019年10月1日止 。
还款期限届满后,黄某与杨某拒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陈某认为黄某与杨某的行为属违约,便委托律师刘彦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杨某向其返还借款本金221.67万元及利息。
近日,针对陈某、黄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黄某、杨某应向陈某偿还借款本金221.67万元及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黄某、杨某辩称,陈某实际出借的本金并非260万元,而是242.5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陈某分7次向黄某出借款项。
第一次陈某向黄某转账30万元后,要回4万元;第二次陈某向黄某转账90万元,要回4.5万元;第三次陈某向黄某转账40万元,要回2万元;第四次陈某向黄某转账20万元,要回7万元。
黄某认为这4笔借款本金非合同中所示金额,应认定为扣除黄某转回的“砍头息”后的金额,即陈某实际出借款项总计为242.5万元。黄某已偿还65.9万元,剩余未偿还的本金为176.6万元。
关于利息,黄某认为陈某的利息起算时间有误,利率过高。陈某最后一笔款项出借时间为2018年5月8日,双方合同签订于2018年8月8日,根据合同内容约定月利率3%,但未约定利息的支付周期。在此之前向陈某的转账为提前偿还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相应利息。
律师刘彦茹根据陈某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确认陈某与黄某、杨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陈某依约交付借款本金,黄某与杨某逾期未清偿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刘彦茹的意见,黄某、杨某应偿还陈某借款本金221.67万元及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彦茹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遵循诚信原则。
如果签订合同时,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当事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一并偿还。
生活中,出借人一定要保存好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如果对方违约或协商未果后,可携带证据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