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小成与小朋系同事关系,小朋自2018年11月1日起陆续向小成借款,共计88585.63元。小朋承诺尽快还款,但始终未能偿还。因此,小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杨沂萱、曹雪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朋偿还借款本金88585.63元;判令小朋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88585.6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近日,针对小成与小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小朋向小成偿还借款本金88585.63元及利息(以88585.63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最后一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03 法院判决
小朋未到庭答辩。律师杨沂萱、曹雪梅认为,小成向小朋交付了借款,小朋出具《欠条》,故小成与小朋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于欠款金额,小成主张的金额大部分有付款凭证,无付款凭证的部分也有合理的解释,且有小朋出具欠条佐证。小成按照欠条主张的欠款金额,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
关于给付期限。欠条中载明2022年还完,并未约定详细的给付期限。2022年已经过半,小朋尚未付款,且小成无法联系到小朋,故小成要求小朋还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双方在欠条中并未约定利息,为此,应将利息起算点调整为自本判决确定的最后给付日。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沂萱、曹雪梅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沂萱、曹雪梅提醒大家:在出借款项时,一定要找中间人作为双方之间的见证人,要签订正规的借条。另外,在通告电话、微信催收时要录音、明确款项的具体金额,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法律保障。借款人一定要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