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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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件概述
2019年3月10日,符女士做生意急需资金向井先生借款人民币125万元,月利率为2%,未约定借款期限。事后,符女士向井先生出具了一份《借条》,另外约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当地X区人民法院处理。经井先生多次催促,符女士仍未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井先生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叶江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符女士向井先生偿还借款125万元及利息。
近日,针对井先生与符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符女士向井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03 法院最终认为
符女士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井先生辩称,其与符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符女士经营茶店以生意周转急需为由借款,款项在井先生住所以现金的形式出借,并当场出具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条上的手写部分都是符女士本人所写。
律师叶江湖指出,符女士向井先生出具的《借条》以书面形式载明其向井先生借款的事实,而井先生提交《借条》原件并陈述借款经过,符女士未能到庭陈述或提供证据予以驳回,应对符女士向井先生借款125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井先生要求符女士偿还借款125万元,应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及约定月利率2%,依法应认定为不定期有偿借贷,所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依法予以支持。故井先生有权要求符女士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叶江湖的意见,符女士向井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叶江湖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而上述案例中,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应依法认定为不定期有偿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