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小暖、小贾为夫妻关系,小暖与小于为母子关系,小暖与小周是朋友关系。2018年9月期间,小暖、小贾夫妇向小周借款。小周在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向小于账户分三次汇款共计184000元。双方约定,小暖夫妇二人在3个月内即2018年12月25日前还清款项。然而小暖擅自决定每个月8日前偿还至少9137元。但小暖仅还款107027元,剩余款项未还,多次催要无果。因此,小周委托律师刘检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暖、小贾、小于共同偿还小周借款本金76973元及相应利息。
近日,针对小周与小暖、小贾、小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小暖向小周偿还借款本金76973元及相应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小暖、小贾、小于未作答辩。律师刘检玲指出,依据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根据小周提供的证据可知,小暖确实向小周借款,小周亦向小暖指定的收款账户小于的账户进行转账,出借了款项。但根据小周提供的银行流水和贷款记录可知,其向小暖出借的款项均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故应认定涉案款项并非小周自有资金,故小暖与小周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小暖因此取得的借款本金在扣除还款金额后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对于小周要求小暖返还7697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小周主张的利息,鉴于借款实际发生,应酌定支持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从小周向小暖催要后的合理期间后开始起算。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刘检玲的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检玲提醒大家: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