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律师徐宪杰、李皓代理借款合同纠纷案胜诉!帮助当事人要回借款本金289.11万元及逾期利息
01 案件概述
DSP(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SP公司)的股东为张*铭、丁**、张*鹏。张*铭和张*鹏为亲兄弟。张*鹏同时担任北京DZF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ZF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2017年开始,DZF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张*鹏自2017年7月14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通过上百次转账,持续从DSP公司借用资金高达4051515.92元,DZF公司虽然偿还了部分资金,但是自2020年12月16日以后再未偿还过借款,剩余2891176.14元借款一直未偿还。
DSP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徐宪杰、李皓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DZF公司返还DSP公司自2017年7月14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的借款2891176.14元;判令DZF公司支付DSP公司资金占用费(以2891176.1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9月5日为194174.6元)。
近日,针对DSP公司与DZF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DZF公司向DSP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91176.14元;DZF公司向DSP公司支付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891176.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DZF公司未作答辩。律师徐宪杰、李皓指出,DSP公司主张DZF公司向DSP公司借款,尚欠2891176.14元未还,就此提交了银行对账单、电子银行回单佐证。DZF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反证据,应对DSP公司的陈述予以采信,对DSP公司要求DZF公司偿还借款2891176.1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DSP公司与DZF公司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DSP公司主张DZF公司逾期还款之日计算,但是双方当事人并未对还款期限进行约定,DSP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虽然显示该公司曾向DZF公司催款,但是并未记载催款金额,说明当时双方当事人对于还款金额与还款期限还未进行沟通。因此,应按照本案起诉之日计算逾期利息,利息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徐宪杰、李皓的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李皓提醒大家:在借款时双方一定要进行约定,对借款用途、出借方式、借款利率、还款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这样日后发生纠纷时,才能降低诉讼风险,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