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徐宪杰、李皓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为当事人要回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01 案件概述
老井与小韦系父子关系,老井离婚后一直有负债,曾多次向小韦借款以周转。小韦作为老井的儿子,于情于理应借给老井。每次借款均采用现金交付,老井每次还款也均采用现金方式,但每次都会少给3-5万元。多次下来之后,为理清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老井与小韦于2019年1月10日对之前所有的欠款进行了一次结算,老井给小韦打了一张《欠条》,写明老井共计欠小韦210000元,并制定了还款计划,分六次还清,每次还款35000元,还款时间分别为2019年6月10日前、2019年12月10日前、2020年6月10日前、2020年12月10日前、2021年6月10日还款35000元、2021年12月10日前。
但老井一次也未履行还款协议,小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徐宪杰、李皓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老井向小韦返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止2022年3月24日对利息金额为12775.67元,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
近日,针对小韦与老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老井返还小韦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截止2022年3月24日对利息金额为12775.67元,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老井答辩称,小韦的诉讼请求不成立。2019年发生纠纷后,小韦要求答辩人写的《欠条》,实际书写时间是2019年1月13日,《欠条》内容不是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小韦没有经济收入,没有出借能力。每次用现金交付借款不符合常理。小韦仅有《欠条》,没有其他欠款凭证。律师徐宪杰、李皓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小韦提交老井亲笔书写的《欠条》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据此要求老井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小韦主张其长期、陆续以现金方式向老井交付了借款,虽其未提交交付现金的佐证,但鉴于双方之间系父子关系,涉案借款金额亦非巨额款项,故其主张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另且,涉案《欠条》记载事项明确,对欠款金额、还款计划一一列明。该《欠条》内容的完备性,在一定程度上亦能佐证借贷之事实。老井虽就小韦的诉讼请求予以反驳,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反驳主张,无法推翻小韦提交的《欠条》所载明之内容,故对其抗辩意见应不予采纳。小韦要求小井返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之相应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徐宪杰、李皓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李皓提醒大家:在法律上人与人之间是独立的个体,就算父子之间也一样。如果父子之间存在借款,到期不按欠条还款,借款人一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故借款人应培养诚信理念、诚实做人,信守承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