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无效,对方需支付资金占用费,律师王正阳、刘彦茹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20年12月24日,小姜与小伍签订《借款合同》,确认小伍向小姜借款共计431305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后小姜多次催要,小伍拒不还款,故小姜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王正阳、刘彦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小伍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近日,针对小姜与小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小伍给付小姜本金86572.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小伍给付小姜律师费5万元。


近日,针对小姜与小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小伍给付小姜本金86572.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小伍给付小姜律师费5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小伍未作答辩。律师王正阳、刘彦茹指出,小姜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和出借信用卡给小伍使用的方式向小伍出借款项,并提交《借款合同》、《无担保个人贷款核准通知书》、《包商银行信用卡信用分期协议》、微商银行交易明细、微商银行信用卡客户交易明细及账单、《个人消费借呗贷款合同(支付宝借呗)》等予以佐证。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对借款最初总金额和截止2020年12月24日的剩余金额进行确认,确认截止2020年12月24日剩余借款本金为431305元。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对于小姜主张的向小伍转贷出借的431305元应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对于其中2021年2月7日的600元,2021年3月10日的10元,2021年3月12日的500元,2021年3月24日的40元,2021年5月8日的500元、40元,2021年5月26日的307元,小姜主张为报销或提成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对小姜此项意见予以采信。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王正阳、刘彦茹的意见,作出判决:小伍给付小姜本金86572.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小伍给付小姜律师费5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王正阳刘彦茹提醒大家:借钱给他人时,必须为自有资金,切勿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和出借信用卡等。亲朋好友互相帮助是人之常情,但遇到借钱时,不仅要量力而行,更要避免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