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2019年6月17日,李*因个人资金紧张急用向秦**借款。秦**于当日将100万元支付至李*广账户,双方约定秦**可随时要求李*广还款。后秦**因生活困难急需用钱多次向李*广催要,李*广拒不偿还。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樊厚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偿还秦**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近日,针对秦**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向秦**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李*答辩称从未向秦**借款,案涉款项是秦**名下之北京W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当时由李*实际控制之北京D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日常发生的业务往来款项,微信聊天记录是秦**伪造的;且李*从未确认或承认向秦**借款;秦**发起本次恶意诉讼目的不在解决债务纠纷。
律师樊厚坤指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秦**依据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其与李*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佐证款项性质。李*辩称款项性质为贷款,但李*对其主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又称秦**提交的微信及短信中提到款项均为秦**要求其代北京D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的退货损失,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且从聊天记录的内容看,都是指李*向秦**还款,与李*所称的垫付北京D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退货损失内容不符。故对李*的辩称应不予采信,并确认案涉款项为借款。秦**与李*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秦**有权催告李*在合理期间内还款,因此,对秦**要求李*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就利息,既未约定借款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经考虑后,自2021年4月5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故秦**关于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樊厚坤的意见,作出判决:李*向秦**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樊厚坤提醒大家:生活中,遇到大额借款应签订借款协议或借据等债权凭证,尽量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保留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支付的应保留银行支取现金的凭条或有证人在场,还款后,要定期更新相关凭证。这样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