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律师韩雪燕、赵宇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为当事人追回借款28.1万元

01  案件概述



小张与小于系朋友关系,后共同租住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桥南1号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号的二居室房屋,双方各居住一间房屋。小张自2016年8月11日至今交付房屋租金共计353933.83元,其中代小于垫付房屋租金176966.92元。此外,小张自2018年12月16日陆续向小于支付借款共计281000元借款。后小于拒不返还借款及房屋租金。小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委托律师韩雪燕、赵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于返还小张借款281000元。


近日,针对小张与小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小于向小张返还借款281000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小于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律师韩雪燕、赵宇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本案中,小张主张其向小于借款281000元,并提交了其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予以证明。依据该明细,小张向小于名下的账户转账支付281000元,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小于应当返还。故小张要求小于返还281000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韩雪燕、赵宇的意见,作出判决:小于向小张返还借款281000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赵宇韩雪燕提醒大家:自然人之间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均可视为借款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