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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债务纠纷案】罗永波律师: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段**与XXX投资公司于2018年6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XXX投资公司向段**借款145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为月息2%,月返息,合同到期退还本金。借款到期如未及时归还,XXX投资公司要以本金每天1%利率补偿段**。段**按合同约定将本金汇入XXX投资公司指定账户,但XXX投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段**本金及支付利息。段**委托律师罗永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XXX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5万元及支付利息。

近日,针对段**与XXX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法院作出判决:XXX投资公司应偿还段**借款本金145万元及支付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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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X投资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律师罗永波指出,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段**与XXX投资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段**作为出借人已实际向XXX投资公司履行了资金出借义务,但XXX投资公司作为借款人未能履行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故XXX投资公司应当向段**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关于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款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段**与XXX投资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内利息为月息2%,故对于段**要求XXX投资公司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应予支持。鉴于XXX投资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依法缺席判决。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罗永波的意见,判决XXX投资公司偿还段**借款本金145万元及支付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罗永波提醒大家民间借贷可以是有息借贷,也可以是无息借贷,是否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24%内受法律保护。现在的民间借贷以收取一定利息利益作为出借款项的目的。因此,生活中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应明确借款的交付方式、借款期限、利息的计算方式等,否则会导致利息约定不明而视为不支付利息,导致出借人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