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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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18年至2019年期间,沈某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姚某借款,姚某多数次出借给沈某281万元,并由沈某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沈某至今未偿还借款。该借款是在沈某与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姚某认为应由沈某与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便委托律师林涛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沈某、高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81万元及其利息。
近日,针对姚某与沈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沈某、高某向姚某偿还借款本金281万元及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沈某辩称对借款金额有异议,有些借款未实际发生。沈某按姚某指定的账户已还款50余万元。高某辩称,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且自己并不知情。沈某、高某在庭审中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律师林涛认为沈某出具的借条、收条及姚某的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了姚某与沈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且生效。借款到期后,沈某至今未偿还借款的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姚某请求判令沈某偿还借款本金281万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姚某主张的上述欠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即沈某与姚某约定该笔欠款为沈某个人债务或沈某与高某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姚某知道该约定。因此,姚某主张上述欠款应按沈某与高某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人均负有偿还上述债务的义务请求,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林涛的意见,沈某、高某向姚某偿还借款本金281万元及其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林涛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且应当按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另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