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 070 5618
座机:010-8639 3456
投诉:131 2116 181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15年2月6日,平安银行向杨某某发放贷款500000元。当日,胡某某向杨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杨某某人民币现金(陆拾万整)(600000.00)6月10日前还清。借款:胡某某身份证×××2015年2月6号”。杨某某分7次向胡某某转账款项,共计542000元。后胡某某分六次向案外人袁某某转账共计540000元。2016年1月3日,胡某某通过转账给付杨某某18000元和1000元,共计19000元。胡某某和袁某某签订欠条一张,内容为“至2016年6月28日起以前的袁某某和胡某某打的欠条全部做作废,共计(1850000)万,壹佰捌拾伍万。今日2016年6月28日,欠款人姚某某重新打欠条(1850000)万,(壹佰捌拾伍万),另外有(350000)万(叁拾伍万)利润根据回款钱数分成,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字有效。”2017年3月15日杨某某和胡某某立下字据,内容为:“今收到胡某某手机衣服(1200)元,共计壹仟贰佰元。杨某某胡某某”;“今有×××车一辆过给杨某某,算车价2万整(贰万元整)过户后给杨某某还帐。”
后杨某某起诉至法院,2016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后,杨某某不服该判决,委托律师徐宪杰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杨某某提出诉讼请求: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600000元;2、判令被告偿付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某某借款523000元;二、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某利息(以54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5年6月11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3日止;以52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6年1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4.15%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徐宪杰律师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杨某某提交的欠条,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杨某某出借款项后,胡某某理应如约还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胡某某提交的金额为1850000元的三方欠条中虽明确至2016年6月28日起以前的袁某某和胡某某打的欠条全部作废,但袁某某和姚某某对于杨某某称将508000元转账给胡某某,胡某某之后将508000元转账借给袁某某以及相关利润不认可,且在该案庭审笔录中,杨某某和胡某某均同意有争议的508000元不在该案中解决。胡某某还辩称杨某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因该字据中显示有还款的意思表示,故诉讼时效于当时中断,本案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借款金额,杨某某提交的案涉借条金额是600000元,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其自2015年2月7日至2015年3月31日共计向胡某某转账542000元,胡某某虽辩称实际借款是500000元,借条中约定了100000元的利息,但也认可收到上述542000元,故法院确认杨某某向胡某某实际出借款项共计542000元。关于逾期利息,因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时间,胡某某到期未还款,理应向杨某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徐宪杰的意见。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提醒大家:若借款人并未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 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或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可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在生活中,要想诉讼时效中断,最好要有文字证据证明你向对方主张过请求,比如给对方发了催款通知,或者发送电子邮件以及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