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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刘松、李震律师: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国际出入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经营资金需要,于2019年8月8日向夏某借款100万元,约定很快归还,夏某于8月8日通过本人交通银行卡向****公司对公账户转账100万元,之后,****公司向夏某出具借条。后****公司一直拒不偿还,夏某便委托律师刘松、李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夏某偿还欠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近日,针对夏某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公司向夏某偿还欠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公司答辩称,2019年8月8日确实收到了夏某的100万元,但公司总经理及股东并不知情。收款当时梁某是****公司的项目合作伙伴,并非公司负责人,梁某于2019年8月14日离开****公司,同年8月21日罗某担任****公司总经理。9月25日,夏某要求罗某出具借款凭证,于是罗某经商请后向夏某出具借条一张,并按夏某的要求将落款日期写为2019年8月9日,同时加盖****公司的公章。****公司认为这笔借款为梁某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事实上,这笔钱也很快被梁某提取,并没有用于****公司经营,钱到账后,梁某和夏某分别购置了一辆奥迪汽车。


律师刘松、李震指出,根据证据证明,****公司向夏某出具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公司收到出借款项,应依约按时偿还。本案中,****公司的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夏某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还款,并向****公司进行了送达,应视为合理期限已届满,故夏某要求****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鉴于****公司的借款未约定逾期利率,应根据法律规定对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予以调整。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刘松、李震的意见,判决****公司向夏某偿还欠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松李震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随时返还。生活中,应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决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