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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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先生和崔女士是前同事关系,双方自2016年至2019年期间为同事,自2018年10月开始,崔女士以其生活中急需用钱等各种理由向段先生分多次多笔借钱(包括段先生直接向崔女士提供借款、段先生根据崔女士的指示向崔女士朋友的账户提供借款、为崔女士购买手机等方式),并承诺尽快归还,但经段先生多次索要,崔女士始终未能偿还。
后崔女士向段先生出具借条,认可崔女士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间共向崔女士借款126万元的事实,并约定利息为每日0.05%,在2020年11月30日一次性还清本息,逾期未还款的,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通过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还款期限到期后,崔女士仍未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段先生委托律师王正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崔女士偿还段先生借款本金124.212万元、借款利息以及违约金。
近日,针对段先生与崔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崔女士向段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24.212万元、借款利息以及逾期利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庭审中,崔女士辩称,其从2020年11月份至今偿还段先生1.788万元本金,2021年1月6日,与段先生聊天达成调解,每月支付5000元,年底前支付段先生本息30万元。
律师王正阳指出,根据崔女士向段先生出具的《借条》、双方的转账记录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确定自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崔女士共计向段先生借款126万元,后崔女士偿还段先生借款本金1.788万元,尚欠段先生借款本金124.212万元。段先生要求崔女士偿还借款本金124.2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上述借款的借款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段先生主张按照日利率0.05%的标准支付上述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另外,段先生与崔女士约定了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段先生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王正阳的意见,作出判决:崔女士向段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24.212万元、借款利息以及逾期利息。
本案代理律师王正阳提醒大家: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