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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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张某及高某就出借借款100万元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当日,张某作为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高某支付了借款本金100万元。后经张某多次催要,高某拒不偿还所欠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为保证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张某就债权争议事项委托律师刘彦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高某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近日,针对张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高某向张某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庭审中,高某未到庭,也未作答辩。律师刘彦茹指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高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张某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张某与高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张某可要求随时返还,在高某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情况下,张某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刘彦茹的意见,作出判决:高某向张某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本案代理律师刘彦茹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条上未写明还款时间及利息,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民间借贷书写借条时一定要写明借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及利息约定等,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