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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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孟女士以经济困难为由向黄先生借款100万元,其在9月28日向黄先生出具借条,载明孟女士在2020年3月30日之前还款并按2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孟女士于2020年4月10日还款30万元,剩余70万元尚未归还。黄先生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吴枭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孟女士偿还黄先生借款本金70万元、借款内利息以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近日,针对黄先生与孟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孟女士向黄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内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共85万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孟女士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律师吴枭指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先生按约向孟女士支付借款,孟女士应按时偿还借款,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借款关系。孟女士未能在约定期限偿还借款,黄先生有权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故对黄先生要求孟女士偿还欠款本金7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应予以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新民间借贷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故2019年9月28日至2020年3月30日的利息应当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予以确认。因此,当事人约定年息20%未超过年息24%的上限,故应予以支持。经计算,孟女士于2021年1月29日偿还黄先生5000元应按照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的原则加以抵扣,故其应支付利息金额为9.5万元。同理,关于逾期利息,经计算,孟女士应支付逾期利息金额为5.5万元给黄先生。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吴枭的意见,作出判决:孟女士向黄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共85万元。
本案代理律师吴枭提醒大家: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生活中,当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以免过了诉讼时效。
此外,在借贷关系当中,一定要对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约定清楚,尽可能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出现维权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