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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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19年10月,崔某与许某签订个人借款协议,约定许某向崔某借款135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合同签订后,许某便向崔某银行账户汇了135万元。
另外,协议中还约定,若因崔某违约导致许某产生巨大损失,均由崔某承担。协议附件包括借条、收条。后许某多次催促崔某还款,崔某均以公司未盈利为由拒绝偿还借款。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许某委托律师徐宪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崔某偿还135万元本金及利息。
近日,针对崔某与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崔某应向许某偿还借款本金135万元及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崔某未答辩,也未参加庭审。
律师徐宪杰在庭审中指出,许某与崔某签订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通过签订借款协议对借款数额进行确认,许某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崔某作为借款人也应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但崔某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许某有权要求崔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许某要求崔某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合理,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借款协议约定,因崔某违约而导致许某产生巨大损失,均由崔某承担,也应予支持。鉴于崔某未出庭答辩,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徐宪杰的意见,崔某应偿还许某借款本金135万元及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到期未还,另一方有权进行催告或偿还逾期利息。现在民间借贷纠纷呈增多趋势,许多人在借贷中缺乏法律意识。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