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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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范某因经营公司需周转资金,向邱某借了100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邱某作为出借人向范某出借借款100万元,月利率为2.4%。并通过女友蔡某银行账户向范某支付了借款100万元,履行了支付借款本金的义务。后经邱某多次催要,范某偿还了部分款项,共14.4万元。
之后,范某拒不偿还所欠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邱某认为范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便委托律师刘彦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范某返还邱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近日,针对邱某、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范某向邱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范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
律师刘彦茹在庭审中指出范某出具的《借据》《收条》、蔡某的《声明》及银行转账记录足以证明范某与邱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借据》载明的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为2.4%,在邱某提供借款后,范某按此标准向邱某偿还14.4万元。未有证据证明范某于《借据》出具后向邱某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故邱某要求范某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刘彦茹的意见,范某应偿还邱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彦茹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如果不还,出借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履行还款义务。另外,出借人应保留好有效凭据,以便日后维权。